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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成都市竞技舞蹈协会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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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竞技舞蹈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成都市竞技舞蹈协会,英文:The Athletics dance association of chengdu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成都地区从事时尚舞、表演舞、传统舞、嘻哈舞、广场舞、排舞、中国舞蹈、国际流行舞等可竞赛舞蹈的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全市舞蹈工作者、支持者和参加者,积极贯彻党的体育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全市群众性舞蹈(时尚舞、表演舞、传统舞、嘻哈舞、广场舞、排舞、中国舞蹈、国际流行舞、可竞赛舞蹈),增强人民体质,丰富人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同时培养和造就舞蹈优秀人才,不断提高我市舞蹈水平。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体育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进行舞蹈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舞蹈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舞蹈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 协调舞蹈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舞蹈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 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扩大舞蹈会员人口,不断提升会员单位及会员的幸福指数,定期举办会员之间的各种舞蹈竞赛活动和技术等级考核,将技术等级考核的结果作为竞赛、培训分组的依据。

(六)选拔、培养、考核、评定裁判员,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晋级、推荐和选派裁判员参加各级竞赛的裁判工作;

(七)社会教学点的教练上岗资格的认定;

(八)努力开发舞蹈体育产业,积极筹集资金开展竞技舞蹈活动;

(九)加强横向联系,与其它同类社团的协作,推广市内外的先进经验;

(十)表彰市内开展舞蹈活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舞蹈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正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单位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5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500/年,个人会员:20/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